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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訂定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與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117411號令

2017-02-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500127721號




一、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確實配合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適用之銷售限額規範如附件。
三、 指定前點事項及銷售限額規定,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項目。
四、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金管保壽字第一O四O二一一七四一一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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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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