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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台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11條第8款及第113條第2款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投資分析報告未具備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另該公司銷售基金有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並以推廣費用、交際費給付佣金或發放郵政禮券作為基金銷售介紹費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第113條第2款,處台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12萬元,共計新臺幣72萬元。
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26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業務人員吳素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業務人員吳素蓉介紹投資人購買未經本會核准之基金,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高級業務員吳素蓉予以解除職務之處分。
肆、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日
二、受裁罰對象: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送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於96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日
二、受裁罰對象: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可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於96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日
二、受裁罰對象: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高彥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0條,於96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9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21)申請廢止前經同意自97年7月7日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證券自營商因交易需求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用途及證券自營商得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有價證券等相關規範
參、處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兆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東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計新臺幣4.58億餘元,及增加轉投資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計5.44億餘元,惟遲至96年9月6日及96年11月29日始辦理公告,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金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暨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查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洋公司)97年5月6日經董事會通過為其孫公司Evalon Textile(Thailand) Co.,Ltd.(以下簡稱泰國裕隆)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300,810千元(泰銖3億元)後,該公司背書保證餘額800,810千元已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以上,及對泰國裕隆背書保證餘額300,810千元已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以上,惟其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遲至97年5月22日始辦理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二)三洋公司公告申報96年度至97年第1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三洋公司上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合計48萬元。
伍、核准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誠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7)日核准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誠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10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投資於非洲地區(含南非、納米比亞、埃及、突尼西亞、肯亞、烏干達、奈及利亞、模里西斯、摩洛哥、波札那、迦納、尚比亞、象牙海岸、貝南、布吉納法索、馬利、尼日、塞內加爾、多哥、幾內亞比索、史瓦濟蘭、辛巴威等國家)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於上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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