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404938552號
受處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含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4I009)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112年及113年度之理財講座,查有下列理財講座管理欠妥情形,不利確認理財講座活動內容妥適性及辦理真實性:
(一)113年第4季舉辦由○○人壽人員擔任講座之9場理財講座內容,有未留存向客戶說明之相關文件、講座主題與實際課程內容不符,未能確認講座主題內容真實性,及活動內容有推介特定金融商品之情事,顯示貴公司有未依所訂「本行推廣財富管理業務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辦理之情事。
(二)113年12月9日新明分行理財講座有實際並未舉辦講座之情事、114年2月20日一心路分行理財講座及114年3月10日新竹分行理財講座有未留存課程相關文件之情事,顯示貴公司雖訂有內部規範惟未能有效發揮其管理機制,不利掌握辦理理財講座真實性之情事。
二、貴公司對保險公司照會涉異常招攬案件,有未建立異常招攬態樣管理機制之情事,如:保險公司照會「要保人法定代理人表示當初去存錢,不知道投保保單」、「保戶表示只是存定存,非購買保險商品」或「要保人表示收到保單後發現和服務人員一開始提供的試算表第2年就回本不一樣」等,貴公司有皆未進一步瞭解招攬過程及加強管理,以防範業務員未充分說明金融商品之重要內容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銀行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理財講座有未確實確認理財講座活動內容妥適性及辦理真實性之違規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30萬元罰鍰。
二、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同辦法第7條第1 項第6款、第7 款及第8款規定,銀行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六、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又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二十四、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對於保險公司照會涉異常招攬案件,核有未建立異常招攬態樣管理機制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 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8款規定以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5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404938552號
受處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含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4I009)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112年及113年度之理財講座,查有下列理財講座管理欠妥情形,不利確認理財講座活動內容妥適性及辦理真實性:
(一)113年第4季舉辦由○○人壽人員擔任講座之9場理財講座內容,有未留存向客戶說明之相關文件、講座主題與實際課程內容不符,未能確認講座主題內容真實性,及活動內容有推介特定金融商品之情事,顯示貴公司有未依所訂「本行推廣財富管理業務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辦理之情事。
(二)113年12月9日新明分行理財講座有實際並未舉辦講座之情事、114年2月20日一心路分行理財講座及114年3月10日新竹分行理財講座有未留存課程相關文件之情事,顯示貴公司雖訂有內部規範惟未能有效發揮其管理機制,不利掌握辦理理財講座真實性之情事。
二、貴公司對保險公司照會涉異常招攬案件,有未建立異常招攬態樣管理機制之情事,如:保險公司照會「要保人法定代理人表示當初去存錢,不知道投保保單」、「保戶表示只是存定存,非購買保險商品」或「要保人表示收到保單後發現和服務人員一開始提供的試算表第2年就回本不一樣」等,貴公司有皆未進一步瞭解招攬過程及加強管理,以防範業務員未充分說明金融商品之重要內容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銀行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理財講座有未確實確認理財講座活動內容妥適性及辦理真實性之違規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30萬元罰鍰。
二、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同辦法第7條第1 項第6款、第7 款及第8款規定,銀行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六、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又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二十四、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對於保險公司照會涉異常招攬案件,核有未建立異常招攬態樣管理機制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 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8款規定以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5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