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提升民眾投保之便利性及簡化招攬相關作業流程,並推動國際保險業務及強化保經代公司日常監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經參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已研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分別稱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統稱兩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現行條文均為65條,本次修正均為5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基於法規之一致性,配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將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於借款買保險與解舊買新之客戶進行關懷電訪對象,修正為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兩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二、考量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係為保險公司商品重要之銷售通路,對客戶之招攬應依合作或代理之保險公司所定其他客戶投保權益措施保障措施執行,為提升民眾投保之便利性,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之保險業如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招攬者,得豁免對辦理對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及高齡關懷電訪作業。(兩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三、為簡化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辦理「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訂之銷售保險商品及高資產客戶以保險契約為擔保之保險融資業務,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之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之該業務招攬控管措施執行者,於銷售保險商品得豁免適用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之權益保障措施;對於高資產客戶保費融資,得豁免適用以貸款購買保險之關懷電訪規定。(兩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四、為推動國際保險業務,且考量經紀人及代理人(下稱保經代)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所支付轉介費,尚不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秩序,明定保經代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保險業務而支付轉介費,非屬個人執業保經代、保經代公司、銀行及受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保經代禁止行為。(兩規則修正條文第49條)
五、為利保經代公司健全經營,明定保經代公司任用之人員,不得登錄為保險業、其他保經代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並明定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兩規則修正條文第49條)
六、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將第60條條文移列至第49條之1,納入第五章管理範圍,並明定對於充任或升任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有應予解任之情形者,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應予以解任,並條次變更,修正第21條。(兩規則修正條文第21條、第49條之1、第6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網址)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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