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金融市場的秩序與穩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本辦法本次修正係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投資行為的規範措施,旨在建立符合金融併購實務之法制環境,同時維護市場穩定性,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為對價:為避免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進而干擾股價侵害股東權益,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對其首次投資,應以現金為對價。(修正條文第2條第6項)
二、修正首次投資比率:考量金融機構間之整併涉及之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避免影響整併雙方經營穩定而影響客戶與員工權益,首次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投資比率修正為超過25%。(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8款)
三、刪除非合意併購之一定條件,及出具可行性證明:考量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爰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非合意併購須符合之一定條件,惟為避免擾動金融市場穩定,金控公司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之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修正條文第2條第9項)
四、鬆綁申請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DLR)不得超過125%之規定:因應併購案之龐大資金需求,給予金控公司籌措資金時程之彈性,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後之DLR超過125%者,若能提出具體明確之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得不受DLR不得超過125%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9款)
五、首次投資應先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並提報審計委員會:為保障股東權益,並藉助獨立專家之專業意見及判斷,金控公司規劃首次投資案(若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需採公開收購方式),於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計委員會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並修正申請書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之1、第4條及第5條)
六、公開收購之條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對外公布:為明確重大訊息揭露之時點,以降低對市場之影響,金控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者,相關收購條件在未經本會同意確定前,不得對外揭露。(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
七、增加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之時間限制: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前,應有充分完善之投資計畫,故如該投資案經主管機關否准,宜先就遭否准之原因進行調整改善,於1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修正條文第7條第3項)
八、其他併同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已有明文規定相關申報及審查程序,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持續關注與審查,故無須重複規定,爰刪除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應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及應提出相關文件之規定。(刪除第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4條第1項第14款)
配合本辦法之修正,爰將併同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本辦法本次修正係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投資行為的規範措施,旨在建立符合金融併購實務之法制環境,同時維護市場穩定性,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為對價:為避免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進而干擾股價侵害股東權益,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對其首次投資,應以現金為對價。(修正條文第2條第6項)
二、修正首次投資比率:考量金融機構間之整併涉及之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避免影響整併雙方經營穩定而影響客戶與員工權益,首次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投資比率修正為超過25%。(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8款)
三、刪除非合意併購之一定條件,及出具可行性證明:考量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爰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非合意併購須符合之一定條件,惟為避免擾動金融市場穩定,金控公司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之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修正條文第2條第9項)
四、鬆綁申請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DLR)不得超過125%之規定:因應併購案之龐大資金需求,給予金控公司籌措資金時程之彈性,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後之DLR超過125%者,若能提出具體明確之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得不受DLR不得超過125%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9款)
五、首次投資應先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並提報審計委員會:為保障股東權益,並藉助獨立專家之專業意見及判斷,金控公司規劃首次投資案(若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需採公開收購方式),於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計委員會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並修正申請書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之1、第4條及第5條)
六、公開收購之條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對外公布:為明確重大訊息揭露之時點,以降低對市場之影響,金控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者,相關收購條件在未經本會同意確定前,不得對外揭露。(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
七、增加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之時間限制: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前,應有充分完善之投資計畫,故如該投資案經主管機關否准,宜先就遭否准之原因進行調整改善,於1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修正條文第7條第3項)
八、其他併同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已有明文規定相關申報及審查程序,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持續關注與審查,故無須重複規定,爰刪除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應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及應提出相關文件之規定。(刪除第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4條第1項第14款)
配合本辦法之修正,爰將併同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