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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開放投顧事業在一定條件下可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金管證投字第1060025252號)

2017-08-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5252號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Algorithm)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在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前提下,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原約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前點所定條件下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三、第一點所稱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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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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