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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2018-05-2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10541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銀財字第10600040751號函及中央銀行107年3月5日台央業字第1070006946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理性,定期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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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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