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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自即日生效 。(金管證券字第10703332992號)
2018-09-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332992號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332992號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六○○三二八四○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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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