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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解釋令

2019-06-0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702242010號
 
一、 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二、 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應以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併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30%計算,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不含國內上櫃)者,併入同款但書規定之5%計算。
三、 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本計提,應帳列交易簿之權益證券投資,並分別適用個別風險100%及一般市場風險100%之風險權數。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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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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