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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發布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080342407號)

2020-02-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803424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核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參加人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之客戶依集保結算所之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以電話或電子(網路)方式,向上開參加人申請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及將其持有被收購公司之有價證券透過上開參加人撥入受委任機構開立之公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公司董事辦理承諾收購之有價證券,透過上開參加人撥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收購專戶時,得免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上開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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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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