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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2020-03-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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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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