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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有關調整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4443號令)

2022-10-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4443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一0一四七九二五三號令,自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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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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