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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020-05-19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對保戶以保單借款方式購買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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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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