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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張○○於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開發金控)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

2022-08-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1803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相對人:張○○
公司代表人:略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主旨: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張○○於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開發金控)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111年1月14日至111年2月11日對開發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本會業已對該公司核處予以糾正: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開發金控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開發金控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 (下稱辜君)之秘書再轉陳辜君、或將資料提供邱○○及余○○等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示,相關人員於處理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之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開發金控核未完善建立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開發金控之內部規範業明定該公司應確實督導子公司建立與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惟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相關子公司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顯見開發金控未落實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及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之執行,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而相對人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已近6年,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開發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張○○君
副本: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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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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