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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限期一個月改正。

2017-03-01
 
受處分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0821362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9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梁漢文
主旨:本會對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安保經) 洽訂103年11月1日生效之商業火災保險保單,經查該保單由11家產險公司共同承保,但有未依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比例分攤保險費之情事;另有要求保險公司將再保經紀佣金以直接佣金名目支付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限期一個月改正。
事實:
一、洽訂上開保單其中部分共保公司收取之保費與承擔之責任比例與其他共保公司不同,該公司洽訂之保險單,未確實依保險公司承保比例分配保險費,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行為時第41條第11款)規定不符。
二、洽訂上開保單將向再保險人收取之部分再保經紀佣金分給主簽單公司,再要求主簽單公司以直接佣金名目支付予該公司,並據以向其他共保公司要求支付直接佣金,該公司之要求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行為時第41條第11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一及事實二,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行為時第41條第1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限期一個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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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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