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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之處分。

2017-04-26
一、裁罰時間:1064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171條之1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公司104年度及105上半年度熱銷商品,有佣獎費用高於商品送審之附加費用,致產生費差損之情事,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規定不符。
(二)辦理理賠審核程序有欠嚴謹,且影響保戶權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證券投資停損之控管機制及作業,因作業疏誤,致評估未實現損失金額及比率有誤,不利市場風險之監控,有欠妥適,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國外固定收益商品投資案,關於信用風險之覆核程序有制度上之缺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團體保險業務,僅以繳費方式為要保單位統一付款即認屬「公費團保件」,未進一步確認被保險人是否須辦理財務核保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規定不符。
(六)辦理形式拒賠作業,寄發予保戶信函內容有未敘明依據之保單條款者,有欠妥適,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個人放款徵信作業,關於借款人繳款能力評估作業有評估標準未甚合理及作業疏漏情事,有欠妥適,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八)辦理銀行通路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售後電話訪問要保人作業,有漏未執行售後電話訪問作業者,核與「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及第5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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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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