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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2017-06-0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年6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等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承保個人傷害險續保案件,有未依送審費率計收保費及佣金發放超過附加費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商業火險業務,有未依「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確實計收保費,及以附加方式承保機械險及鍋爐險等工程險種,有未納入計費考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投資部位有非因增加投資因素導致超逾法令限額,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情事,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
(五)辦理「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有未依送審商品之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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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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