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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案件,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7-06-0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案件,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6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案關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案件,未依所訂「汽車險理賠手冊」確實踐行汽車車體損失險理賠之調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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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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