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2017-06-29
一、裁罰時間:106年6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招攬及品質控管作業,未於行銷開始時告知電銷人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保險商品文宣及話術未完整告知承保內容,以及對於近日內再次行銷案件,漏未於行銷開始時告知全程錄音、電銷人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二)電話行銷過程中告知保戶之個資將會轉送予他人,惟未取得保戶之同意,該公司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未訂定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管理程序,以及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迄檢查結束日尚未建立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8條第4款及第13條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招攬及品質控管作業,以保費調漲之話術為招攬、招攬話術與保單條款內容不符、以不同保險契約比較或與事實不符之話術招攬、招攬話術易致保戶誤解,以及電視行銷方式銷售保險商品,有以「存錢」之名義招攬保險,或對保戶權益事項之說明,未衡平揭露其所應付成本,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6款規定不符。
(四)業務員報告書未確實填寫、代理人辦理簽署作業未確實審核要保相關文件,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業務員登錄證換證及註銷作業,有業務員登錄證未於5年期滿前辦妥換證,其中並有於完成換證前有招攬業務之情形、有業務員異動後未於5日內向所屬公會申報,以及業務員登錄檔案資料有缺漏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內部稽核報告未依規定揭露、年度稽核計畫未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即逕自提報董事會,且稽核計畫內容未包括年度稽核重點項目及查核頻率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未就稽核人員及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持續追蹤覆查,並將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查核,且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以及稽核人員未向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第18條第4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12830
  • 更新日期: 2020-11-2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