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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不動產之收益率,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2017-07-17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5年間取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不動產,其收益率核與保險法146條之2第1項及本會104年12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207211號令修正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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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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