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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2017-07-19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尚未就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與管理制度及程序訂定規範,包含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並據以執行,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
(二)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三) 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有:(1) 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未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法定項目,(2) 辦理一般查核,所留存工作底稿為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之內部控制自行查核表,未留存內部稽核之工作底稿佐證查核結果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不符。
(四) 就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尚未辦理定期檢討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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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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