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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債券投資作業,查有未依法定限額投資情形,且未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核有違反法令,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之處分。

2017-08-14
一、處分時間:106年8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債券投資作業,因投資法令限額檢核作業疏漏,致105年12月7日投資國內債券未符合保險法相關限額規定,且未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之2第7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之處分。
五、處分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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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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