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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前行員偽冒客戶名義辦理貸款及挪用貸放資金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陳員職務

2017-09-2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8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380802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2樓
主旨:貴行中壢分行前行員偽冒客戶名義辦理貸款及挪用貸放資金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陳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中壢分行前行員於92年1月至105年11月在職期間,有利用職務之便,以偽刻印章、偽簽姓名、偽開存款帳戶等方式,陸續偽冒19位客戶名義申辦貸款金額1億3,820萬元(餘額計9,679萬元)及挪用貸放資金,未落實執行貴行內部相關作業規定,致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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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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