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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專案檢查結果所列缺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另貴行豐原分行遭偽冒客戶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辦理提(匯)款,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缺失,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及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100萬元及200萬元罰鍰

2017-10-2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7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036306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1段2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榮○○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1段2號
主旨:本會對貴行「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專案檢查結果所列缺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另貴行豐原分行遭偽冒客戶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辦理提(匯)款,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缺失,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及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100萬元及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對貴行辦理「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專案檢查結果,貴行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交易,雖有建置相關輔助性報表,惟未進一步確實查證交易背景及目的之合理性,並留存相關資料,嗣檢查局專案檢查後,始辦理申報,核屬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貴行豐原分行違反貴行所訂「臺幣存款業務手冊」等內部作業規定,未與客戶本人確認聯絡電話變更之正確性,亦未取得客戶存摺及取款憑條,自行例外依通訊軟體LINE私訊指示,以重建磁條、取款條後補方式辦理存款提款跨行匯款作業,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及第4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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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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