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本會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5B030),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40萬元及100萬元罰鍰
2017-10-2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001678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93407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5B030),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40萬元及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前次檢查已就貴行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提列意見,本次檢查仍有岡山分行1筆未申報及湖口分行誤判免申報名單2筆,共計3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二、本會前次檢查已就貴行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交易惟未確實查證提列檢查意見,本次檢查仍有類似缺失,經貴行重新檢視研判,有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情事,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聯絡電話:(02)89689687,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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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