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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第一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依規定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分別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萬元、100萬元罰鍰,共計核處新臺幣140萬元罰鍰

2017-11-0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44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5052322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鄭○○女士代理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依規定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分別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萬元、100萬元罰鍰,共計核處新臺幣14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對大額通貨交易未申報:本會規定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惟貴行對非屬前揭代收款項之大額通貨交易,因建檔時歸類錯誤,致漏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龍潭、蘇澳、光復、灣內、鶯歌、竹北等分行之8筆交易),不符行為時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對疑似洗錢交易未申報:貴行對客戶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之案件,未依規於交易後10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經貴行重新檢視研判發現屬疑似洗錢交易,而補申報者計有吉林分行161筆、西壢分行139筆,不符行為時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黃○○,聯絡電話:(02)89689851,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女士代理)
副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女士代理)、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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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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