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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規定,自106年12月1日起停止代理銷售居家(住宅)綜合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新契約(不含續保件)6個月

2017-11-17
受處分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51811609
地址: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38號
負責人或代表人:張明道先生

主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未經要保人同意即擅自變更投保居家綜合險,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規定,自106年12月1日起停止代理銷售居家(住宅)綜合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新契約(不含續保件)6個月。
事實:
一、彰化銀行保險業務員未經要保人同意即擅自將貸款人原投保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變更為投保居家綜合保險,保險業務員未依該銀行內部作業規定辦理。經查該銀行內部規定,客戶未依續保要保書之續保方案續保,應重填新要保書,但案關保單未依續保要保書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方案續保,彰化銀行保險業務員未請客戶重填新要保書,而逕自指示保險公司變更投保居家綜合保險並代簽要保書,上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7條之3執行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二、本案彰化銀行未經貸款人(即要保人)同意,擅自指示保險公司配合變更險種,考量涉及不同分行,違規情節重大且影響層面甚廣。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67條之3執行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規定,自106年12月1日起停止代理銷售居家(住宅)綜合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新契約(不含續保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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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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