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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8-01-24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所屬業務員辦理汽車保險業務,有101年至104年未按保戶意思表示辦理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另該公司於104年2月3日收到批加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批改申請書,遲至104年3月11日始進行批改作業,有未依所訂「任意車險批改作業流程說明」規定,收件後10個工作日完成辦理批改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本案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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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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