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予以糾正及2項限期1個月內改正之處分。
2018-01-30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1、保單條款有多次修正,惟未依保單生效日適用正確版次,致有部分保險金未給付者。
2、未依保單條款正確核算理賠金額者。
3、有給付後經保戶或業務員告知及自行查核發現後辦理補賠付者。
(二)該公司執行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尚未對保有個人資料進行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另個資盤點未列有保存期限,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5條及第14條不符。
(三)該公司執行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篩選既有保戶再行銷時,原已表明拒絕行銷之既有保戶,有再次被篩選並行銷之情形,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公司相關網頁內容有未於「網路留言版」平台放置「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供閱讀及勾選同意者,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有查核人員查核原經辦業務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栽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予以2項限期1個月內改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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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