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前行員俞○○疑似挪用客戶款項,及信用卡帳務系統邏輯判斷錯誤致向客戶溢收滯納金與利息等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132條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600萬元及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俞員職務。

2018-02-0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7027037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主旨:貴行信義分行前行員俞○○疑似挪用客戶款項,及信用卡帳務系統邏輯判斷錯誤致向客戶溢收滯納金與利息等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132條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600萬元及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俞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信義分行前行員涉有私下保管客戶空白單據、自製不實對帳單予客戶、推薦客戶投資非屬貴行提供之金融商品及私下與客戶為資金往來等情事,且所涉爭議匯款交易始自99年4月,爭議匯款金額至少達744,977美元,顯示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致行員得藉機規避內部規範而與客戶為上揭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
二、貴行辦理信用卡業務,經核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
(一)信用卡系統異動時未能審慎建立系統上線之測試、查核或覆核機制,致再度發生信用卡計費與計息之錯誤,且相關查核機制未盡確實、流於形式,貴行前依本會要求全面檢視信用卡系統計息邏輯之正確性,及委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每季對信用卡利息與相關費用計算進行獨立查核,惟均未發現本案缺失,顯示貴行未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34點第5款規定,建立有效之作業程序檢查及控管機制。
(二)貴行向客戶溢收信用卡循環利息及滯納金之情事,核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規範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得低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47條之1第1項ヽ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ヽ第132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瀏覽人次: 15491
  • 更新日期: 2022-09-13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