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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安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及簽署作業,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18-03-05
一、裁罰時間:107年3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未確實審核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即於要保書簽署之情事。
(二)於達康網站辦理旅行平安保險網路要保業務,有未能親晤要、被保險人並取得親簽文件即辦理簽署之情事,且於要保過程中有以簡訊自行變更要保人,有未確實追蹤控管回傳要保文件並辦理簽署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及簽署作業,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8672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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