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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葉○財君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簽署作業

2018-03-05
一、裁罰時間:107年3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葉○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葉君擔任安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於執行旅行平安保險業務之簽署工作時,有未確實審核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即於要保書簽署之情事。
(二)安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於要保過程中以簡訊自行變更要保人,葉君有未確實追蹤控管回傳要保文件即辦理簽署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簽署作業。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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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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