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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暨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之處分。

2018-04-19
一、裁罰時間:107年4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暨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前次一般業務檢查已就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提列檢查意見,惟本次檢查仍有未能有效檢核,致有未建檔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及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
(二)受理銀行通路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對要保人進行銷售後之電話訪問作業,有未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1項規定向要保人進行電話訪問者;及對異常案件,有未瞭解原因及追蹤控管後續處理情形等欠妥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理賠作業有以人工計算而未利用系統輔助,致漏未依保單條款核算理賠金額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17條規定不符。
(四)對外寄送含個資之電子郵件有未建置完備相關過濾阻擋系統及控管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有承保旅行平安險之保險金額超逾同業累積保額之限額者,核與本會105年3月31日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2項附件二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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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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