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緩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之處分。

2018-05-22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法令遵循單位對內部稽核單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之改善建議,有未採取適當措施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國外投資之法令遵循作業,有未於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出具意見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國外不動產投資管理,國外不動產鑑價報告,有由具潛在利益衝突者所出具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保全作業相關內部控制措施過於疏漏,致業務員有挪用款項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對於屬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有未依「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辦理通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9335
  • 更新日期: 2020-11-2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