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2018-05-29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缺失:
(一)現行理賠作業系統未能自動產出應理賠項目,須由理賠人員依保險契約以人工勾選理賠項目及計算住院日數,經查迄本次檢查基準日(106.4.30)仍未能有效改善,有多筆漏賠付且至檢查期間始併遲延利息賠付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電子商務業務有未將消費者點選事項或同意網路投保及服務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規定不符。
(三)因合併國華人壽後尚未完成保單系統整併,致理賠處理有未能完整給付被保險人所有保單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招攬承保作業,公司透過系統資料庫查詢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恐怖份子名單等,所留存查詢日紀錄有晚於承保日之情事,該公司辦理客戶審查,漏未將查詢資料庫之紀錄留存軌跡。核與行為時「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8點第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缺失:
(一)現行理賠作業系統未能自動產出應理賠項目,須由理賠人員依保險契約以人工勾選理賠項目及計算住院日數,經查迄本次檢查基準日(106.4.30)仍未能有效改善,有多筆漏賠付且至檢查期間始併遲延利息賠付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電子商務業務有未將消費者點選事項或同意網路投保及服務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規定不符。
(三)因合併國華人壽後尚未完成保單系統整併,致理賠處理有未能完整給付被保險人所有保單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招攬承保作業,公司透過系統資料庫查詢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恐怖份子名單等,所留存查詢日紀錄有晚於承保日之情事,該公司辦理客戶審查,漏未將查詢資料庫之紀錄留存軌跡。核與行為時「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8點第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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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