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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18-06-11
一、裁罰時間:107年6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所招攬大額保費非由保險契約當事人付款之案件,有未落實執行瞭解客戶作業之情事;對同一保戶短期投保,有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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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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