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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凱基商業銀行金融市場處交易員柯○○(下稱柯員)進行外匯交易操作,因貴行辦理外匯交易業務核有多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貴行辦理日間交易時間外之金融交易3個月,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拋補或避險交易,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貴行解除柯員之職務及停止副總經理黃○○(下稱黃員)執行職務3個月。

2018-06-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10798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321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5號、127號、125號2樓及125號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魏○○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金融市場處交易員柯○○(下稱柯員)進行外匯交易操作,因貴行辦理外匯交易業務核有多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貴行辦理日間交易時間外之金融交易3個月,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拋補或避險交易,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貴行解除柯員之職務及停止副總經理黃○○(下稱黃員)執行職務3個月。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多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違反法令缺失,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未依銀行法第45條之1條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行未依個別交易員授權額度,於匯率及商品交易科策略部位設定交易上限及停損機制,致柯員進行之外匯交易,累計交易部位超逾該策略部位之授權額度。
(二)貴行日間交易時間外無配置覆核人員以檢視交易員額度及監控交易等牽制控管機制。
二、未依所定之內部作業規範,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行金融交易系統及交易員部位控管平台未能即時以系統化及線上監控方式,有效執行控管交易員下單及成交時額度之牽制功能。
(二)貴行交易員部位控管平台對於超限交易之警示/超限通知,未能實際發揮警示功能,且未明確揭露交易員已超限部位及交易明細情形。
(三)貴行中後台作業單位未就柯員之日間交易時間外多筆超限交易之警示/超限通知為適當處理,未落實檢核機制。
(四)後台作業單位就日間交易時間外之交易,未能確實執行交易單據檢核、確認交易單流向及執行漏出交易單之作業程序。
(五)黃員擔任金融交易部主管,未能確實依貴行所定有關策略部位之管理原則,留存授權柯員操作策略部位之書面決策或授權軌跡;另對於超逾限額交易時之警示/超限通知,未覈實檢視及細究超限交易發生原因,黃員未善盡交易監控及督導管理責任,且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柯員得以從事超逾授權額度之交易,交易員之限額管理失當。
(六)貴行未確實執行金融交易室及人員之管理,致柯員以經同意之其他交易員權限進行交易,及私自取用其他交易員及其覆核主管未妥善保管之章戳,完成交易單之製發。
(七)貴行辦理外匯交易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當,金融市場處交易部門主管未能依權責負責柯員限額使用之管理、風險管理處對於超限交易警示/超限通知未能確實執行對交易單位市場風險之監督與管理、及內部稽核單位未能覈實查核與評估金融市場處及風險管理處所設計並執行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之有效性,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貴行辦理外匯交易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未能有效發揮功能。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
副本: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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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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