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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緩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之處分。

2018-07-16
一、裁罰時間:107年7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公司客戶風險等級評估,有欠妥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對大額保費非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付款者,有未瞭解關聯性並評估其合理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疑似洗錢交易監控態樣實際作業有與公司自行訂定「可疑交易監控及申報辦法」所列之參數標準不一致,或有未依監控態樣納入控管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不符。
(四)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報表所列有關大額契撤交易之查證作業,對查證紀錄有未盡明確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經查有下列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對涉媒體報導之負面新聞人士,有未確實評估疑似洗錢交易表徵並向法令遵循單位通報者。
2、對大額保費非由要保人付款,有未確實查證繳款人與要保人之關係,並評估洗錢風險者。
3、未對受益人進行名稱檢核以辨識身分者。
(六)辦理核保作業有未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人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受益人為法人之解約及理賠給付作業,尚未建立實質受益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檢核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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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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