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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規定,核處4項糾正及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2018-07-18
一、裁罰時間:107年7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承保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所附加之天災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業務,有未依送審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支票兌現日未符規定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4款及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3款等規定不符。
(三)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有未完整建檔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四)逾期應收退保佣金有未依規提報董事會決議即逕行辦理轉銷,內部作業有欠嚴謹,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辦理傷害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規定給付延滯利息、逾期給付延滯利息,及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理賠項目重複理算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有未能適時檢核出被保險人屬美國政府認定之疑似洗錢黑名單人士,該公司之比對名單及檢核機制有欠完善及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迄檢查基準日尚未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及未訂定要求國外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與相關保密規定,內部規範未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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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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