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3項糾正
2018-07-30
一、處分時間:107年7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推動支付業務前,未先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研擬風險管理措施,不利相關風險之識別及因應,核有礙健全之經營之虞。
(二)對於客戶屬重要政治性人物(PEPs)僅給予較高風險值,公司洗錢防制風險評估作業有不利交易監控及風險評估之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應予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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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