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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3項糾正

2018-07-30
 
一、處分時間:107年7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推動支付業務前,未先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研擬風險管理措施,不利相關風險之識別及因應,核有礙健全之經營之虞。
(二)對於客戶屬重要政治性人物(PEPs)僅給予較高風險值,公司洗錢防制風險評估作業有不利交易監控及風險評估之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以AML/CFT資訊系統進行客戶姓名或名稱檢核作業,有承辦人員未註記無須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理由或留存相關佐證資料,及受理客戶申請契約變更時,未能留存契約變更案件之檢核記錄等,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應予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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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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