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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2018-08-20
一、裁罰時間:107年  8月  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來自北韓、伊朗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客戶之核保作業,所訂審查措施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有未能確實瞭解保戶財務狀況及資金來源之情事,對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有未評估保險費之資金來源與其身分是否相當,並有未辦理疑似洗錢交易評估者,顯示該公司風險評估機制欠缺有效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作業,1、對符合「密集投保高現金價值商品」可疑交易表徵案件,有未篩檢出並辦理審核情事。2、實際監控作業與內部規範有不一致情事。查該公司有未依內部「系統變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內部規範會辦過程亦流於形式,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所訂「放款徵信核貸覆審作業規範」中,對可疑交易表徵,有尚未包括高風險客戶強化措施相關規範,不利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辦理美國財政部制裁名單(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of Control,簡稱OFAC)之疑似洗錢申報評估作業及名單比對機制,有未即時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且對既有保戶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之檢核作業有欠妥適,致客戶之風險屬性未能及時辦理更新,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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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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