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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與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10萬元整及予以6項糾正之處分。

2018-09-25
一、裁罰時間:107年9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與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委託關係人就興建自用辦公大樓提供綜合企劃暨營建營理服務,其中不優於同類對象佐證資料,未考量服務品質等因素,僅以報價作為決策參考,有欠妥適。
(二)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應評分為高風險之客戶有未列為高風險之情事。
(三)辦理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作業,有未於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並留存紀錄之情事,核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目規定不符。
(四)未訂定法令規章變動管理之作業程序,及未落實審核及執行定期追蹤法規更新作業,致有部分內部規範有未即時或尚未配合法令規章修訂者,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五)未審慎辦理自有土地開發建設案之成本及效益評估作業。
(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誇大且易誤導之話術為招攬,未明確告知保險契約重要內容之情事。
(七)辦理壽險及投資型保險業務之系統查詢作業,未留存資訊系統歷史查詢紀錄,且未辦理定期抽核使用者操作情形。
(八)對稽核部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未檢討現有作業控管之妥適性及法遵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二、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10萬元整及予以6項糾正。
三、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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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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