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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商品理賠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8-09-26
一、裁罰時間:107年9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新終身醫療保險(NPHI)、新終身醫療保險(繳費10年)(10NPHI)、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HIR)、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AMN)等4個保險商品理賠作業時,對於符合契約條款所定條件者,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或提高給付「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惟有未依保險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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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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