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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命其於1年內處分案關不動產。

2018-10-30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持有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一小段293地號之不動產迄未出售,且與該公司前所報銷售計畫不符,致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命其於1年內處分案關不動產。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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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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