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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有關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部門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之對象所發行之股票,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情事,違反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8-10-31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27368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3535744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5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洪○○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公司自營部門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之對象所發行之股票,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情事,違反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公司之獨立董事,○○公司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爰貴公司買賣○○公司股票,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依本會106年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意見,貴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對象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三、本案考量貴公司係自行發現,且已採取提報董事會追認、加強資料檢核等改善措施,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先生)
副本: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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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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