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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遭單一客戶透過預繳卡費交易方式進行刷卡消費達新臺幣6千3百餘萬元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50萬元整

2018-11-08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7011584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主旨:貴行辦理信用卡業務遭單一客戶透過預繳卡費交易方式進行刷卡消費達新臺幣6千3百餘萬元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50萬元整。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信用卡業務提供持卡人預繳卡費交易服務,核有下列事項與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34點第4款、第5款規定不符,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一、提供客戶透過ATM預繳卡費以提高信用卡可消費餘額之措施,對於資訊系統未能確實執行上線測試作業,致系統存有程式邏輯與訊息傳遞錯誤問題,系統上線後亦未能進行後續檢視作業。
二、對於信用卡資訊系統訊息內容,未建立相關作業程序進行勾稽驗證,致未能及時發現客戶預繳卡費未入帳並進行刷卡交易之情形。
三、對於客戶辦理預繳卡費且有刷卡交易異常情形,未能透過有效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及時察覺並回饋資訊予相關部門進行異常交易行為之辨識與監控。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ヽ第132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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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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