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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19-01-07
一、裁罰時間:108年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未落實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辦理國際保險新契約業務,未就第三人繳款動機及資金來源予以暸解,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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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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