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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8項糾正之處分。

2019-01-08
一、處分時間:108年01月0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公司對初級市場承諾買入債券,未即時納入發行人信用額度並為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 該公司財務報告對有價證券投資其公允價值層級之揭露,有未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區分等級揭露,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 該公司辦理股票停損檢討作業核有缺失,不利落實停損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該公司辦理外匯及衍生性金融交易之市價檢核作業,檢核標準有欠妥適,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 該公司未訂定股權投資人員於股票交易前審核機制,且稽核單位未檢核相關人員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核與本會於105年3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令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六) 該公司對公報轉換日前或新購入之債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公報作業,未留存評估之工作底稿或確實說明符合之條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 該公司辦理國外投資保管銀行證券帳戶之每月對帳作業,有違內部牽制原則,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 該公司對可贖回債券限額監控機制,尚未就可贖回債券部位建立檢討管理機制,不利再投資風險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核處8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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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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