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2019-01-22
一、裁罰時間:108年1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前次檢查所提辦理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採取合理驗證措施,本次仍有未依內部規範辦理之情事,不利完整辦識實質受益人,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規定。
(二)該公司106年12月修訂之「交易監控辦法」有新增監控型態未納入辦法及疑似洗錢態樣參數設定不完整之情事,核欠妥適。
(三)關於疑似洗錢態樣五(三)「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繳費或還款,對於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截至檢查結束日仍未能提供完整資料,後始表示另發現警示案件明細資料漏未提供,管控程序有欠妥適,不利公司整體洗錢風險之管理。
(四)辦理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及程序,要、被保人符合資料庫之黑名單,因無其他資料可供確認,即認定非屬同一人,內部作業管理機制有欠妥適,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款規定。
(五)網路投保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要保書職業類別皆為內勤,惟AML系統職業類別皆以空白顯示,致要保人職業類別無法有效對應AML/CFT之職業風險,有欠妥適。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前次檢查所提辦理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採取合理驗證措施,本次仍有未依內部規範辦理之情事,不利完整辦識實質受益人,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規定。
(二)該公司106年12月修訂之「交易監控辦法」有新增監控型態未納入辦法及疑似洗錢態樣參數設定不完整之情事,核欠妥適。
(三)關於疑似洗錢態樣五(三)「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繳費或還款,對於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截至檢查結束日仍未能提供完整資料,後始表示另發現警示案件明細資料漏未提供,管控程序有欠妥適,不利公司整體洗錢風險之管理。
(四)辦理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及程序,要、被保人符合資料庫之黑名單,因無其他資料可供確認,即認定非屬同一人,內部作業管理機制有欠妥適,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款規定。
(五)網路投保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要保書職業類別皆為內勤,惟AML系統職業類別皆以空白顯示,致要保人職業類別無法有效對應AML/CFT之職業風險,有欠妥適。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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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