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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600萬元整及予以16項糾正,並限制該公司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2019-01-29
一、裁罰時間:108年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及第171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利害關係人交易: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於交易前合意藉由盤後定價交易方式交易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相關交易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二)採購作業:該公司採購內部規範有欠周延,以致有高比例採購案件採專案核定之例外方式辦理,且簽辦採購案件多處疏漏,未確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規定。
(三)資金運用:該公司出售股票有未出具投資評等為「賣出」之個股報告書,詳實分析賣出之理由,交易決策基礎未妥適,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賣出或買進無適當控制機制等缺失。
(四)金融資產評價程序:該公司已訂有金融資產評價作業程序,檢查發現有債券評價之作業,與所訂內規不符。
(五)電話行銷缺失:檢查發現該公司電銷人員未依規定於要保書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情事,違規事實明確。
(六)收費作業缺失:該公司經辦業務人員未依規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正確性,系統未輔以對同一卡號授權資料進行比對管控,而致發生有「同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姓名不同」之情形。
(七)其他缺失:該公司有資金運用、核保審查作業、出售子公司股權、聯貸案不動產鑑價、貨幣避險、電話行銷招攬、行動裝置程式控管、源碼掃瞄作業、SWIFT系統業務、授信作業程序、國內股票委外操作績效衡量、委外作業、自行查核作業、稽核單位查核作業、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等缺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600萬元及予以16項糾正,並限制該公司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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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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