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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依同法第9條第4項,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9-02-2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22327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依同法第9條第4項,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依據本會對貴行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6H049),發現貴行桃園分行於105年8月至106年8月間,計有60筆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與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不符,考量貴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同法第9條第4項,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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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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