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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核處限期2個月內改正之處分。

2019-03-27
一、處分時間:108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查有下列缺失,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
(一)該公司對於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人員管理機制,有未依所屬業務人員負責業務之內容、性質等,就業務人員間實際接觸保戶個人資料之情形予以控管之情事。
(二)該公司辦理失效業務員保單移轉作業,未考量承接主管受讓保單之實際處理情形,就承接主管將保戶資料另為分派、轉移及處理等權限予以訂定控管。
五、處分結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2個月內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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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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